我國首部民間融資管理條例《浙江省溫州民間融資管理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條例》)已形成送審稿,由浙江省金融辦報送至浙江省政府。
制定該條例是溫州金改的首要任務。在溫州金改十二項任務中,“規(guī)范和發(fā)展民間融資,制定規(guī)范民間融資的管理辦法,建立民間融資登記管理制度”位列首位。
《條例》(送審稿)指出,當融資額度和借款人數達到一定規(guī)模時應當登記,以自然人單筆借款金額在200萬或企業(yè)單筆借款金額在500萬為登記基點。個人或企業(yè)如規(guī)避登記責任,將由監(jiān)管機構予以公示并警告,情節(jié)嚴重的將處以罰款。
個人借款200萬以上應登記
浙江省金融辦在收到溫州市政府的《條例》初稿后,書面征求了14個省級部門和各市金融辦的意見。3月13日至15日,浙江省人大副主任帶隊到溫州調研。4月17日,立法相關工作人員赴京向全國人大法工委、國務院法制辦和中國人民銀行匯報,并征求法律專家的意見。
4月19日、23日和25日,赴京匯報各家單位并召開三次碰頭會,梳理國家有關部門和專家的意見,對《條例》做了最后修改完善,形成了提交給浙江省政府的《條例》(送審稿)。
此外,浙江省金融辦在遞交給省政府的《<浙江省溫州民間融資管理條例>(送審稿)起草說明》(以下簡稱《起草說明》)中指出,借款人數和借款數量達到一定界限應當登記,以便政府掌握資金運行動態(tài)特別是風險狀況。
具體來看,自然人單筆借款金額在200萬元以上或者三個月內累計借款金額達500萬元以上的,應當向民間融資公共服務機構申請登記。
為何選擇200萬元為登記基點?浙江省金融辦在《起草說明》中指出:“自然人借款200萬元、涉及人數二十人以上作為登記基點,這主要是以生活消費型借貸和生產經營型借貸來區(qū)分。生活消費型的最大支出應該是購房,我們認為購房借款的上限200萬元基本夠了。人數定位二十個,這主要與非法集資的人數要求相銜接。”
對額度和人數同時達到的情況,《條例》作了更嚴格的規(guī)定,“借款100萬元以上且涉及人數在五人以上的”也需要登記。為防止部分借貸行為人變相逃避登記,《條例》規(guī)定“單次向十人以上借款或者三個月內累計向三十人以上借款的”也應當登記。大額融資行為有“經濟外部性”
浙江省金融辦在《起草說明》中指出,由于民間融資運行在地下,管理部門無法了解具體情況,而登記制度是民間融資陽光化的重要手段。
小額借貸無需登記,當融資額度和人數達到一定的條件時,個人或企業(yè)的融資就不只是一個個體行為,而是一個涉眾的行為,有了“經濟外部性”,因此政府部門需要進行管理。
為了將登記制度落到實處,《條例》做了正向激勵和反向約束兩方面制度設計。激勵措施有:處理民間融資糾紛時,經民間融資公共服務機構登記的材料,可以作為效力較高的證據;司法機關可將登記材料作為判斷民間融資行為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據,避免被扣上“非法吸存”或“集資詐騙”的帽子。